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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3日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环办[2003]37号)”,进一步规范了创模工作程序。 2003年6月30日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环办[2003]57号)”, 提出了编制创模规划的规范化要求。 2003年8月19日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明确将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现行标准进行一次复查。 2003年12月23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吴江市、东营市和南京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3]201、2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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