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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2007-08-17
     
 

  2002年2月7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2]27号)。
  
  2002年3月6日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巩固并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20号)”,对“十五”期间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2年6月3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绍兴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2]86号)。
  
  2002年9月23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乳山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2]134号)。
  
  2002年9月29~30日 国家环保总局汪纪戎副局长在南京主持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座谈会,全面征求了东西部城市对“十五”创模指标的意见建议。
  
  2002年11月7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长春市、海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2]154、155号)。
  
  2002年11月19日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2号)”,提高了对部分指标的要求,并对西部城市实施了分类指导。该指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02年12月27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扬州市、胶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2]18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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