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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2007-08-17
     
 

  2001年2月13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模范城市实施公示制度,要求在当地的主要报纸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10天。
  
  2001年3月22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文登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1]28号)。
  
  2001年6月1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宁波市、杭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 [2001] 83号)。
  
  2001年8月10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大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1]119号)。
  
  2001年12月5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太仓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1]190号)。
  
  2001年12月6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常熟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200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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