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17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 349号文),在全国范围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展开。文件明确了申请、验收的程序以及考核标准。 1997年10月13日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授予大连市、深圳市、厦门市、威海市和珠海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环发[1997]625号)。 1997年11月4日 国家环保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表彰大会,国务委员宋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向张家港、深圳、大连、厦门、威海、珠海6个城市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奖牌,向6个城市的市委书记、市长分别颁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和奖金,向6个城市的分管市长和环保局长颁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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